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大专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特殊人才或个人投资1000万以上人员)
请来电咨询(021-51695226)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
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
》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1695226 24小时咨询热线:13801886111
人才引进A类居住证持有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持
有《A类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第一:子女就读
持《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年限的,可以申请子
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
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
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
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
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创办企业并从事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
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三:缴纳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
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
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
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
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
第四:缴纳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
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
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
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缴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
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
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
手续。
第六:专利实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
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七: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
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
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
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九: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
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
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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