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
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身体健
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
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
人员;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受单位函(聘用合同制单位须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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